1、为了加强本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管理,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是指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依据章程,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3、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专委会理事会的领导,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本专委会和挂靠单位分别承担。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不再下设二级机构。
4、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名称使用应符合规范,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5、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章程》以及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学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学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学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会秘书处可以在《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1、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申请变更,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办理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理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应当由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经学会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1、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因业务发展需要,理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人数不宜过多。
2、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增补新理事;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设置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3、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由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可以挂靠于相关单位内。
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为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同时受学会及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对其所开展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所挂靠的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组织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协助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3)挂靠单位可以指定1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和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应将专门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5、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会备案。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他理事人选需经理事会批准。
6、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时换届。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前,应向学会提交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换届方案应包括时间、地点、届次、会员代表规模及拟任理事长推荐名单,经学会批复后,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选举结果报学会备案。
7、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具备条件:
(1)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①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③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④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⑤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⑥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③代表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④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委派或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3)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届内一般不予变更负责人;必须变更的,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报学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1、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章程》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或培训班;积极承办相关论坛;完成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保障承诺用于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3、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以学会名义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向有关部门履行活动报批手续。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加强规划,提前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由学会于每年年初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4、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以学会名义开展面向社会且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原则上须提前2个月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筹集使用、安全预案)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公示手续。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以学会名义举办全国性会议、培训班等,须报学会批准。
5、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因传播信息的需要可以编辑、策划与学术和自身研究领域相关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上述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有关出版机构合作进行。由各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编辑、策划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正式出版后应将有关样书、样刊、样品一式三份报送学会秘书处备案。
6、学会可以委托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开展与其专门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受学会委托也可以代表学会承担学会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交付的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在课题或项目结题后应形成总结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1、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2、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学会规定的本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3、对于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学会秘书处代收,原则上用于该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学会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4、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接受学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1)审查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
(2)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3)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4)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
(5)学会秘书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5、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6、学会对各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