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专委会)科研课题研究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课题研究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乡村振兴专委会的课题研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开展涉三农问题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推进教育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三、乡村振兴专委会先面向会员征集建议课题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指南。乡村振兴专委会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由乡村振兴专委会牵头组织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及相关专家合作开展。一般课题由会员单位或个人申报立项后开展。
四、课题的申报立项,须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课题研究的服务导向、问题导向,聚焦乡村振兴中的战略问题、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3.坚持学术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既要调动广大会员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也要注重课题研究的科学性。
五、乡村振兴专委会课题研究发放对象为全体会员。
六、乡村振兴专委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课题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重点课题选题;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及发布。
七、乡村振兴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课题联络;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组织课题的开题审议、中期检查、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课题档案管理;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宣传推广等。
八、理事长办公会:负责最终审核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九、课题申报要求:课题申请者应为本专委会会员,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相应课题的专业研究能力和必要的研究条件;已申请的研究课题未结项之前,不得申报新的课题。课题申报须填写本专委会统一格式的课题申报书。
十、申报时间及方式:在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可先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课题申报表,同时寄送书面申报书。
十一、课题的评审包含:一般审查、学术评审、立项认定和公示。
一般审查: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
学术评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立项意见。
立项认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发立项书,并通过邮件告知课题负责人,发送专委会盖章的立项通知书。
十二、课题研究经费来源包括经营收入、会员单位或会员赞助、企业赞助及政府部门预算等。
十三、课题资助及使用:课题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十四、课题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过程管理、材料收集与归档、阶段报告和、课题结题、成果运用等。
组织开题:课题申请者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开题报告,形成实施方案后,经秘书处报学术委员会。
阶段报告:课题开题后,课题申请者在研究期限过半时须按要求向专委会提交中期研究报告。
十五、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 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术委员会报理事长办公会予以撤销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者;
2.课题内容出现严重政治错误;
3. 有悖学术研究道德特别是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4. 偏离课题设计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5. 大幅逾期且无法最终完成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十七、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的课题需填写结题申请表,连同研究成果及其附件等一并提交专委会。
十八、结题验收。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评审意见。
十九、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专委会向承担研究课题组相关人员签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课题结题证书》,并在专委会网站发布公告。
二十、课题验收后,相关材料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存档备案。验收材料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成果简介、课题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相关工作实践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二十一、乡村振兴专委会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指导实践、引导舆论的积极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在专题研讨会、学术年会等学术平台上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对于高质量有重要理论创新,对乡村振兴战略时间有重要参考价值和重要指导意义的优秀研究成果,专委会将向总会予以推介、给予表彰。
二十二、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乡村振兴专委会与课题申报者共同所有。
二十三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
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